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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补偿协议”当成摆设,签字前千万要谨慎

2023-08-15 16:03:53来源: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主要是对补偿协议的项目作出了列举。补偿协议包含了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支付期限、补偿的时间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相关内容。


(资料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在拆迁过程中,会遇到补偿之后产生了纠纷,比如协议没有签字产生纠纷的情况。下面简单说一下在协议中比较重要的几个项目以及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1、对于货币补偿的方式,一定要约定什么时间给补偿。在案例当中有的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期限,导致了签订协议之后,遥遥无期,加上有的征收部门拖延履行,导致了约定的期限不给补偿。没有约定期限,也没有约定相关的惩罚措施。

其实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不仅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金,都是符合规定的。对于货币补偿一定要写支付的期限,不仅要写明期限,还有别的约定也要注明清楚,这样以后能保证更好的履行协议。

2、产权调换的地点和面积也很重要。办理过的很多在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只写房屋安置的面积,具体哪个小区在哪里不知道,门牌号也不知道。

产权调换面积写的时候,注意双方语句的表达。比如产权调换当时写的是两室一厅和一室一厅,后来补偿协议签的时候没注意,把“和”改成了“或”,履行的时候是两室一厅或者一室一厅就导致了双方产生争议,本来是两套房,变成了一套房。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注意这些细节。

3、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肯定要以书面的形式注明,不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约定。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是口头约定很难去得到主张。在实践过程当中,对方没有履行协议,要审查对方有没有征收的主体资格,先看法律主体上有没有问题。其次是看有没有相关的这些文件。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签订协议的时候,主体也是很重要的,关于起诉的问题,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接下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订立协议时双方要在协议中载明相关具体的事项条款,以便于将来执行的时候,防止执行不到位,防止协议不履行,更好的保障合法权益,要在补偿协议当中载明具体的事项。

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注意空白协议的问题。空白的协议签了之后,后来发现规定的内容有异议不认可,对自己来说,这种协议显然是没有保障的。因为签完协议之后拿走了,被征收人自己还没有,那将来协议里面写的什么内容都不知道,所以坚决不能签空白的协议。

我们也办理过类似的案件,签完协议拿不到怎么办,后来委托我们之后,再去要这个协议,其实如果说之前很容易把协议要过来,其实就可以了。双方当场签字,当场盖章,签完字盖完章一份拿好了以及不产生以后的纠纷,也不用以后再花律师的费用去调查该证据。

实践过程当中,确实有签了空白协议拆除房屋的这种现象,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签了补偿协议,没有约定具体说交房之类的这些约定,签了补偿协议就把房屋拆掉的这种情况,也是属于拆除行为违法。也不是说签了协议就直接能拆房,因为也是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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